民眾在以下情形權益受損時,國家有賠償責任
-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舉例臚列如下
- 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人民權益受有損害之情形(土地法)
- 警察違法使用警械造成人身傷亡或財損情形(警械使用條例)
- 法官、檢察官實施審判或追訴中時犯職務上之罪,有罪判決確定之情形。(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 其他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者,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 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權益受損(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但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如果已經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已經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國家也可減輕或免除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