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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8 月起)針對第 2 名以上(含)子女有加發津貼,您可於申請時主動檢具第 2 名以上(含)子女證明文件,方便核定機關查調比對。
認定方式:
一、第 2、3 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3 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 2、3 名(含)以上者。舉例說明:
(一)胎次別為第2胎的雙胞胎兄弟,哥哥為第2名子女,弟弟為第3 名子女。
(二)胎次別為第1胎的3胞胎兄弟,最小的弟弟為第3名子女。
(三)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同一父或母所生因故未於同一戶籍內, 均列入排行計算。
二、需準備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茲證明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