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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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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專區

替代役申請
發佈日期
2021-01-15
發佈單位
中和區公所
詳細內容
替代役申請
家庭因素替代役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申請時間:徵集入營前(已取得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

檢附證件:
1、全戶戶籍謄本。(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2、現戶全戶戶籍本。(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3、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證明。(須在有效期限內)
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製發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若屬腫瘤類,須再檢附註明病名、罹癌期數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得否申請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
5、配偶懷孕需出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媽媽手冊。
6、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之證明文件。
7、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文件。
8、役男或代申請家屬之身分證及印章。
9、其他。

宗教因素替代役
一、申請對象: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
二、申請時間:徵集入營前(已取得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
三、檢具資料:
1、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役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
3、現戶戶籍謄本。(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4、自傳。
5、理由書。
6、切結書。
7、政府立案宗教團體開立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一般(專長)資格替代役
82年次(含)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107年起全面轉服替代役。
83 年次至 93 年次出生役男以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期為國內服勤6個月,國外服勤10個月;實際服役期間,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定役期為準。
役男未接獲徵集令者於申請期間(依內政部役政署公告),於役政署網站/一般替代役申請/「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資訊系統」登錄申請,並依申請須知作業須知於截止申請前,將相關申請資料寄送內政部役政署始完成申請手續。

研發替代役
具國內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之『研發替代役專區』申請甄選。


承辦人
謝先生,電話:02-2248-2688分機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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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