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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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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函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有關本市公寓大廈辦理大型之集會活動,即日起請延後舉行,並加強辦理社區防疫措施及進行健康管理案
發佈日期
2020-03-16
發佈單位
中和區公所
類別
公告
公告日期
1900-01-01
主辦單位
中和區公所
公告內容

親愛的中和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您好:
主旨:函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有關本市公寓大廈辦理大型之集會活動,即日起請延後舉行,並加強辦理社區防疫措施及進行健康管理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3月6日新北工寓字第1090376218號函辦理。
 二、依內政部109年3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3838號函釋(略):「六、有關臺北市政府來函所詢因疫情流行,區分所有權人均不願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致無法成會選任管理委員辦理業務交接,得否修正規約中有關管理委員選任方式1節,查本條例第29條第2項已明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如有涉及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正,仍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獲致決議,始生效力。惟如公寓大廈因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之情形時,可依本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以本條例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其互推程序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以利公寓大廈維護管理與防疫工作之執行。」,先予敘明。
  三、近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流行,為免社區集會群眾聚集,引發感染,本市超前佈署防疫相關作業,有關本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日起請延後舉行,並加強辦理社區防疫措施及進行健康管理等情事。惟如遇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選任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接續處理社區事務之情形時,可依前述函釋說明六方式(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等),以為執行。
 四、另考量社區操作實務及時間之急迫性,為利前開疫情期間公寓大廈維護管理與防疫工作之執行,公寓大廈如因疫情流行,遇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選任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接續處理社區事務之情形時,請由其前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續為延任至疫情趨於和緩之時,以為執行;並於疫情和緩之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互推區分所有權人1人為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前開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任期延任(修改規約)之追認案,補足其法律效力,以維法制。
五、隨文檢送宣導文宣及社區自主檢核表1份。

發佈課室:工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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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