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0年9月14日勞組字第1101752583號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9月10日保職傷字第11060246340號函辦理。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三、查部分縣市考量醫療院所收治量能,將確診COVID-19者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為保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權益,如前開COVID-19確診者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三、查部分縣市考量醫療院所收治量能,將確診COVID-19者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為保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權益,如前開COVID-19確診者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