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第四款緩召: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家屬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第四款緩召: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家屬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無其他兄弟姐妹負擔家庭生計
- 兄弟姊妹,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 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者
-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第五款緩召:凡同時符合下列二項者∼
- 無兄弟姊妹
- 生(養)父年逾60歲或死亡者
檢附證件:
- 申請人及其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父、母、本人、配偶、子女全戶戶籍謄本)
- 其他有關證件
申請時限: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向本所役政災防課提出申請後,轉陳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審核
役政災防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