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及高雄市立瑞豐國民中學115年6月4日高市瑞中教字第11570266600號函辦理。
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胡○○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逹,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高雄市前鎮區公所(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151號2樓)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
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胡○○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逹,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高雄市前鎮區公所(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151號2樓)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