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宗教團體倘辦理旨揭活動,且符合活動規模與性質者,為提升主辦單位防災意識與管理責任,主辦廟方應於活動開始30日前檢具爆竹煙火施放計畫及自主檢核表,其活動規模與性質臚列如下:
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
活動採沿途聚眾同行,範圍跨越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
2.主辦廟方倘有達所列條件之一者,請於提審遶境作業計畫或向警察局申請廟會遶境路權時,增加填寫爆竹煙火施放計畫及自主檢核表,可隨遶境活動計畫及路權許可函副知消防局或逕送至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1樓)審查。
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
活動採沿途聚眾同行,範圍跨越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
2.主辦廟方倘有達所列條件之一者,請於提審遶境作業計畫或向警察局申請廟會遶境路權時,增加填寫爆竹煙火施放計畫及自主檢核表,可隨遶境活動計畫及路權許可函副知消防局或逕送至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1樓)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