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符合下列規定之老人:
(一)年滿65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14年度1.5倍資格-新臺幣2萬5,350元、2.5倍資格新臺幣3萬8,589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計算之合計金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114年度新臺幣675萬)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一)申請人郵局存摺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除戶謄本、財產交易資料、可排除不列計不動產之證明等…)。
(一)年滿65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14年度1.5倍資格-新臺幣2萬5,350元、2.5倍資格新臺幣3萬8,589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計算之合計金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114年度新臺幣675萬)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一)申請人郵局存摺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除戶謄本、財產交易資料、可排除不列計不動產之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