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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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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已經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後,應如何證明自己確實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而受有損害?
發佈日期
2021-01-13
發布單位
中和區公所
類別
秘書室
詳細內容
  1. 請求權人須負相關舉證責任:
    依現行法之規定,國家賠償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時,係由民事法院所審理,是以,國家賠償程序最終之相關證據法則仍係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於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原則上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應舉證自己確實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而受有損害。
  2. 因果關係之認定上,實務上係採相當因果關係說:
    認定國家賠償是否成立之因果關係,並非漫無限制,否則任何損害事件最終都可能牽連給國家,國家亦無法就所有損害事件予以賠償,故實務上係就因果關係上予以目的性限縮;另實務上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例如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為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等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04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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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