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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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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已經確定有上述之情形時,如何判斷向那個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發佈日期
2021-01-13
發布單位
中和區公所
類別
秘書室
詳細內容
賠償義務機關之判斷方法如下:
  1.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舉例而言,如本區清潔隊垃圾車於執行業務中因過失造成交通事故時,應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非向清潔隊,因其係環保局所屬單位)。
  2. 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權益受損者,以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舉例而言,如民眾在本區道路因孔蓋缺損導致摔車,可從該孔蓋所刻文字判斷係何機關設置管理;惟倘係中華電信、台電等事業機構所設置管理,則非屬國家賠償範疇,應依一般損害賠償案件之程序向該事業機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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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