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之判斷方法如下:
-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舉例而言,如本區清潔隊垃圾車於執行業務中因過失造成交通事故時,應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非向清潔隊,因其係環保局所屬單位)。
- 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權益受損者,以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舉例而言,如民眾在本區道路因孔蓋缺損導致摔車,可從該孔蓋所刻文字判斷係何機關設置管理;惟倘係中華電信、台電等事業機構所設置管理,則非屬國家賠償範疇,應依一般損害賠償案件之程序向該事業機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