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符合下列規定之老人:
(一)年滿65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1年居住
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
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
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13年
度1.5被資格-新臺幣2萬4,600元、
2.5被資格新臺幣3萬6,861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
計算之合計金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
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新臺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
理之價值(113年度新臺幣650萬)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一)申請人郵局存摺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除戶謄本、財產
交易資料、可排除不列計不動產之證
明等…)。
(一)年滿65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1年居住
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
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
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13年
度1.5被資格-新臺幣2萬4,600元、
2.5被資格新臺幣3萬6,861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
計算之合計金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
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新臺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
理之價值(113年度新臺幣650萬)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一)申請人郵局存摺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除戶謄本、財產
交易資料、可排除不列計不動產之證
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