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
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
下。113年度:新臺幣2萬4,600元。
(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
地區公告金額。113年度:新臺幣13萬
5,000元(人)。
(3)不動產公告現值未超過當年度公告
金額。113年度:新臺幣650萬元。
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
下。113年度:新臺幣2萬4,600元。
(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
地區公告金額。113年度:新臺幣13萬
5,000元(人)。
(3)不動產公告現值未超過當年度公告
金額。113年度:新臺幣650萬元。